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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时接触鲜花,致哮喘发作死亡…算工伤吗? (3) |
2020年05月01日 16:17 来源:南国早报 编辑:潘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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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男子在办公室健身死亡 无法确认与工作有关 李某是广西某公司北海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30日下班后,李某继续留在办公室内。次日上午约11时,李某被同事发现其吊在其本人所有的健身器材上无反应,后经证实已死亡。 2019年1月10日,南宁市人社局认为李某在办公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意外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李某的家属不服,两次将南宁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南宁铁路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死亡时间无法查实,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而且,他是在其个人购买的健身器材上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倾向于意外死亡,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联性,因此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 工伤保险制度强调的是在工作中或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原因,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而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在该案中,李某的死亡并不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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