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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3) |
2009年10月28日 11:22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郑柳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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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 (1)后发证书的申领 在特殊情况下,如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补发”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证书的申领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3)重发证书的申领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 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审查同意重发时,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印章(CERTIFIED TRUECOPY)。 4. 证书的签发 签证机构对每一份FORM-E 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 5. 原产地调查 为确保 FORM-E 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构可在签证时或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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