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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第 5栏: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 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SHOE ZONE LIMITED 135-1318-003 FELIXSTOWE C/NO.:91-300 注意: (1)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第 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CAMELLIA HS CODE: 2306 注意: (1)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 示。 (2) 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ARTON,BAG 等),不能只 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 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5)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6)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7)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 8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2.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 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 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第 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206CG006 JAN.16,2007 注意: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 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HANGZHOU,CHINAJAN.17,2006。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注意: (1) 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 的国别一致。 (2)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 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HANGZHOU,CHINA JAN.18,2006。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 印章。 注意: (1) 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 (后发证书除外)。 (2) 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 (3) 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四、咨询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原产地处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 作。全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分支局及其办事处均设有原产地证签证部门,企 业可就近咨询、申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在网上公布了原产地证书的申领程序、产品降税清 单以及有关要求等,企业可以随时查阅。 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都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如果双方企业能积极学习并加以利用,抓住自贸区带来的发展机遇,一定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快的发展。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有关协议,包括《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协议》, 已在商务部官方网站www.mofcom.gov.cn上发布。如您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acfta@mofcom.gov.cn,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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