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咨询:我是一名个体户,在一家水站从事桶装水生意。一直以来,都向某公司购买桶装水来卖。几年来,我都是向同一个送水的司机交钱买水,若购买少量桶装水,我都是用现金交易;如果要订比较大数量的水,对方才会给我收据。
2012年底,这名送水司机告诉我,公司有促销活动。于是,我一次性交给他订9500桶水的订金约2.6万元,过后他交给我一张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今年4月份,这个司机辞职,之后我很难联系上这名司机。11月20日起,公司和我说,由于该司机没有上交我订水的钱,所以给我提供2500多桶水之后,就不会再供水给我。为了我的客户,我只好再掏钱买新的一批水。之后,我联系该公司。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我,因为该司机已经辞职,所以这起纠纷是我与司机之间的纠纷,公司不会给予我补偿。我想知道,这件事难道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吗?应该如何处理呢?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杨创律师:在此纠纷中,水站老板李先生只是向厂家买水,并非经销代理,所以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此前给李先生送水的司机,无论与公司是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他都是该公司员工,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是履行了自己的职务行为,所以纠纷是个体户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因此,李先生与该公司的交易习惯应该是:李先生将货款交给司机,司机上交至公司,然后公司供水给水站。在这次交易中也是这个流程,所以,按照惯例可以推断,司机在离职之前一直代表着公司的行为。货款是否上交了,这是李先生所不能知道的,可以知道的是,公司托司机转交了盖有公章的收据,证明公司已承认收到了货款。李先生作为个体户,购买水后对价是他的义务,享受公司的供水,是他的权利。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公司认为这笔交易不成立,那么就应该举证,要么证明没收到钱,要么证明收据为假。即使司机私自在收据上盖了假章,但由于这是司机在职期间的行为,依然可以视为代表公司行为,所以应视为公司已收取货款,公司还是应当给李先生供水。
(见习记者 李望舒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