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庭审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唐雪云 摄
广西新闻网罗城12月9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 黄天意)日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融水县寿星中路一废置的楼层内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1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琼、梁某亮签订《宾馆出租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罗城德山路一宾馆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双方约定,梁某琼、梁某亮租罗某房屋年租金为13万元。2016年4月,租赁期满后,原告罗某找到被告梁某琼、梁某亮结算所欠房租及水电费167570元,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偿还,但写下欠条确认资金数目。随后,原告罗某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房租及水电费,但梁某亮均拖延不予偿还。2016年8月,原告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琼、梁某亮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房租和水电费167570元。
罗城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两被告,均因电话不在服务区或是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上被告,案件一度陷入困境。9月30日,主办法官再次拨打被告的电话,电话终于打通了,但被告梁某亮外出在贵港一时无法到法院应诉,其遂委托了代理人到罗城法院领取相关应诉材料,随即确定开庭时间为11月10日,并将传票送达了双方当事人。11月8日,主办法官联系被告梁某亮,让其将证据原件带上按期到罗城法院开庭。但被告梁某亮称自己的妻子正在医院待产,不知道什么时候生产,家里没人照顾妻子无法来罗城法院开庭。主办法官立即将该情况向民二庭庭长韦才杰汇报,由于时间紧迫,一方面已通知了原告,而另一方面被告确实有实际困难,为此韦庭长与合议庭成员研究商量后,决定在融水县开庭,方便被告梁某亮出庭。当日一大清早,罗城法院民二庭巡回法庭驱车行驶60多公里来到融水县城,在被告梁某亮经营的娱乐场所隔壁的废置楼层里进行开庭。搬桌椅、挂国徽、拉横幅简单地布置好法庭后,便开庭审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辩论阶段,分析评判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案件的事实,对当事人不甚明了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完毕,而被告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最多能每月偿还5000元,要分两年多的时间偿还完毕。双方分歧太大,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