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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多年前超生被开除公职诉请撤销被驳回

广西新闻网罗城12月23日讯(通讯员 韦翔 卢甫霖)一男子何某光对二十多年前因其夫妇生育第五胎时超生被开除公职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罗城县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日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行政纠纷案件作出宣判:驳回原告何某光的诉讼请求。

何某光系罗城县某局下属单位的职工,其妻子朱某住在龙岸镇某村。1986年1月何某光夫妇生育第五胎,该男孩叫何某强。1986年经县计划生育活动月工作队做工作后,何某光一次性交足超生款290元,其妻朱某做放环手术。1987年11月,何某光向组织提交检讨书。经罗城县某局调查核实,1986年1月何某光夫妇生育第五胎属于超生对象,不符合罗政发(1987)70号文件要求,夫妻双方没有到医院做结扎手术。超生后何某光曾外出打工,罗城县某局遂作出某字(1987)××号关于开除何某光职工的决定,何某光被开除后回其老家龙岸镇某村居住,虽然事后办理户口时,把何恩强的出生年月写为1984年12月9日,因何恩强出生不是在医院住院出生,无法提供准确出生证明,而某某村民委作为基层组织,提供的证明及罗城县某局的调查,应作为其确认实际出生日期。1979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文件桂革发【1979】267号《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要超过两个。1987年6月24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罗政发(1987)70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二、凡是超生超孕的干部,工人(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集体干部、工人)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干部、工人,凡在1985年3月8日后超生未作处理的,限于今年6月30日前做好结扎手术,超过6月30日未结扎的,一律开除工职”。由于何某光夫妇超生后没有一方做结扎手术,因此罗城县某局依据当时的规定作出关于开除何某光职工的决定。何某光并未向本院提供精神损失方面的相关证据。何某光多次向主管单位反映,2013年8月,罗城县某局作出书面答复函,何某光不服,遂向罗城仫佬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罗城县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9年广西区政府就依照政策,实行计划生育。依照罗政发(1987)7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文件,罗城县某局享有作出开除本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权,罗城县某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经查实何某光夫妇于1986年1月生育第五胎孩子,已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后其没有按照当时的政策做好一方结扎手续。罗城县某局作出某字(1987)××号关于开除何某光职工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2013年8月,罗城县某局、县卫计委作出的书面答复,是基于何某光的多次反映,答复内容与实际相符。因何某光被开除后回其老家龙岸镇某村居住,并没有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综上,罗城县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何某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相符,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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