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12月23日讯(通讯员 赖华海 曹敏铃)广西某物业公司将某小区的业主起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们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物业公司对管理费的主张,但是对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物业有限公司是河池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们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小区物业的范围、服务内容、质量及标准、服务费用、物业的使用与维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其中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并且做了详细的约定,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维修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总费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对物业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理,保洁服务,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同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对此物业公司是认可的,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缓和与业主之间矛盾,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法院酌情确定业主按约定标准的90%支付物业服务费。由于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故对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逾期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