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宜州10月16日讯(通迅员 陈忠强)分别十多年后同学再聚,欢声笑语,心情友情淀放。然而一女同学在聚会过程中,下河游泳不幸溺亡,其家属将其所住的山庄告上法院索赔。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被告宜州市某山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901.20元的判决。
下河游泳悲剧发生
2015年7月18日,余某与吴某、林某等15名中专的同学到宜州市某山庄进行同学聚会活动,每人出资300元,钱交由余某保管与支配。余某与某山庄的工作人员联系买了88元/人的票,15人共1320元,88元/人是某山庄推出的全天自助烧烤套餐,包括:杂粮+烧烤+正餐。
当日约18时许吃完晚饭,余某提议到河里游泳。几分钟后,同学林某听到余某呼救,便朝余某游去,因体力不支两次施救都没能把余某救起。
当晚,120救护车赶到并对余某进行抢救,约21点35分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病人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诊断为:余某溺水,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没有达成协议。死者家属于2015年8月10日将所住山庄及经营者告上法院。
山庄未尽安保 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某山庄位于河畔旁,依山傍水,进入酒店必须乘坐渡船才能到达。为招揽游客,被告在进入某山庄的停车场路口旁张帖的广告牌上写有:机动船筏、免费渡河;游山玩水、游泳垂钓;朋友聚会、棋牌娱乐等内容,且在码头边也安装有两间蓝色铁皮的更衣间及两组方格保管东西铁皮柜,说明是允许到此的游客游泳且提供了便利。
原告等同学也应是冲着山庄旁边有河可以游泳而来。某山庄位居于河边,以特殊的地理位置吸引游客,应该知道该河道有一定的危险性,对此应该设置有一定区域的安全范围或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某山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余某溺水死亡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即20%的责任。
受害者余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晚餐后其主动提议下河游泳,对河水的深浅、急缓应有判断的能力,对河水的危险性应有预知,但她还是坚持下河游泳且游到危险的深水区域,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余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死者属于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余某溺水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24669元/年×20年=493380元;2、丧葬费3904元/月×6个月=23424元;3、余某子女的抚养费15045元/年×9年÷2人=67702元,以上合计584506元。
因本案受害人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其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即584506元×80%=467604.8元。
被告宜州市某山庄对受害人损害的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584506元×20%=116901.2元。
三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余某的死亡,给三原告在精神上受到较大的打击,理应依法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慰藉,但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明显过高,且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对三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6000元。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被告宜州市某山庄赔偿原告刘某三人经济损失122901.2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