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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酿事故 法院判决两车同等责任

广西新闻网宜州12月25日讯(通讯员 苏慧玲)近日,宜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停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判令韦某赔偿罗某损失141292.81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表示服判。
2015年2月21日23时许,罗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罗城县方向往宜州方向行驶,适时有韦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停靠在前方道路右侧,当罗某驾车至该路段时,由于罗某驾车未注意前方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韦某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致使罗某车头与韦某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韦某、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受伤后先后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288905.63元,韦某已支付100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罗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赔偿损失141936.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据此,罗某请求韦某按同等比例承担其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外的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韦某提出本次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其应负次要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结合双方在本次事故机动车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程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综合分析,且韦某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罗某在医疗期间所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该院一审判决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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