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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未婚同居生女 法院:即使分手仍需抚养

广西新闻网宜州12月25日讯(通讯员 苏慧玲)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阿成向其非婚生女儿小雨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小雨母亲阿芳97年来宜州城区打工市,认识了阿成,两人一见钟情,相互关心,不久之后便恋爱同居了。2000年初,阿芳怀上了小雨,但两人的感情并未因此而更亲密,反而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阿成觉得现在大家都没能力抚养,要求阿芳打掉小孩,但阿芳坚决不同意,2001年1月,阿芳生下小雨后,两人的爱情走到了终点:小雨跟着阿芳,阿成同意给阿芳10000元作为生小孩的费用。此后,阿芳将小雨带回桂林老家独自抚养。单亲母亲很是辛苦,不过幸好小雨听话懂事,学习成绩优异,这给阿芳带来许多安慰。可惜天有不测风云,这两年来,阿芳的母亲常常生病,一面是未成年的女儿,一面是年迈的母亲,生活的重担让阿芳喘不过气来,迫不得已阿芳千方百计找到阿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小雨出生至今的抚养费75500元,并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雨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庭审中,对小雨阿成满心愧疚,这十多年来自己从未尽过父亲的责任,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也没有看望过小雨,但因为自己没有固定收入还带着一个小孩,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其表示只能每月给小雨2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小雨出生后,被告阿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故小雨要求阿成支付2001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理由正当,此后的抚养费阿成仍应支付,考虑到阿成的收入状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阿成支付给原告小雨2001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18000元,之后起被告阿成每月给付原告小雨抚养费300元至小雨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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