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宜州10月30日讯(通迅员 蓝历盛 ) 滞纳金过高,是否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来计算?近日,宜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饲料款,由于货款滞纳金过高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案件直击:被告覃某、王某二人长期从饲料商韦某处采购饲料,购买方式为赊购,并约定还款期限和滞期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由于覃、王二人急于赊购饲料,因此对韦某提出的超过四个月结清的按欠条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也只能点头同意。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2月11日,覃某和王某二人共向饲料商韦某出具了38张欠条。经韦某按相关约定计算,覃、王二人拖欠的饲料款332804元,滞纳金241365.95元。
眼看着拖欠的滞纳金快赶上饲料款了,覃、王二人慌了神,与韦某协商不成后采取了“拖”字诀,迟迟不肯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巨款无法收回,韦某岂能善罢甘休,一怒之下将覃、王二人起诉至宜州法院。
争议焦点:开庭审理后,覃、王二人均表示拖欠饲料款332804元是事实,无争议;但滞纳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公平。就本案来说,覃、王二人没有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韦某,其行为造成原告未能使用资金进行周转,所造成的的损失可参照法律保护之民间借贷利率的限额即月2%确定。
因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332804元×14个月(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2%=93185元。原告请求滞纳金241365.95元,高出上述数额范围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覃、王二人,支付韦某饲料款332804元,滞纳金931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