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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宅基地30年后村民反悔 合同违法被判无效

广西新闻网宜州12月22日讯(通迅员 陈忠强)1985年,宜州市庆远居民陈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三姐镇某村村民魏某自有的100㎡农村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魏某认为当时出卖宅基地的价格太便宜了,想反悔,双方就该宅基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今年1月,魏某向宜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陈某在1985年签订的宅基地购买合同无效。

宜州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1985年订立买卖合同时,讼争宅基地是空地,未依法取得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且魏某擅自向陈某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确认该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里的相关规定:第6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以上规定得出,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即,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会冒险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随着地价(房价)的上升,出卖方反悔的现象屡屡发生,一旦诉至法院,宅基地买卖协议将会被确认为无效。因此,法官提示大家,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遵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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