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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定新买电动车30天内上牌 超标车半年缓冲期 (3) |
2012年07月05日 06: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编辑: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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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规定 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非法改装变速、闯红灯、逆道行驶……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汽车相撞,造成死伤的事故,不时见诸报端。电动自行车方便了很多市民,但违反交规的现象也非常多。此外,从事营运的残疾车违反交规、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车驾驶人应遵守的交通安全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载客营运;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人,但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驾驶未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超速行驶;驶入机动车道;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酒后驾驶;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残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 相关新闻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予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2年7月24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ry2802638@163.com;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530012;联系人及电话:容易,0771-2802638。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2012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通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禁止规定]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五条 [公布目录]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可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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