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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定新买电动车30天内上牌 超标车半年缓冲期 (4) |
2012年07月05日 06: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编辑: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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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车辆登记]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并交验车辆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申请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八条 [办理时限和号牌监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 [不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三)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没有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条 [代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车辆登记,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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