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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定新买电动车30天内上牌 超标车半年缓冲期 (7) |
2012年07月05日 06: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编辑: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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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 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行驶证,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临时号牌、行驶证的使用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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