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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定新买电动车30天内上牌 超标车半年缓冲期 (6)

2012年07月05日 06: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黄伟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处理]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驾驶未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二)超速行驶;

(三)驶入机动车道;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酒后驾驶;

(六)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

(七)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九)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十)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收缴伪造、变造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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