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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定新买电动车30天内上牌 超标车半年缓冲期 (5)

2012年07月05日 06: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黄伟

第十二条 [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三条 [补证换证]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四条 [牌证使用]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机动轮椅车还应当携带残疾人证。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或者行驶证实行专车专用,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驾驶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不得酒后驾驶;

(五)不得载客营运;

(六)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人,但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八)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

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或者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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