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新闻网 > 专题 > 专用分类 > 红豆网评 > 原创评论 > 正文 |
“通报单位”是专车治理中的败笔 |
2015年07月20日 07:06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编辑:陈丽婕 |
|
深度观察 □湖南 高亚洲 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该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据7月19日《新闻晨报》报道) 姑且不论专车本身的合理性,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确实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那么,对专车进行依法治理,是无可厚非的。 不过,上海市有关部门“通报单位或街道”的做法,可谓让人有恍若隔世的错觉。姑且不说时代的变迁,在这个盛行个体与单位权责有明确边界的现代文明中,动辄通报单位的“单位制思维”,明显与时代格格不入。 换言之,如果专车司机动用的是公家资源,发生了违法行为,自然有必要通报其所在单位。除此以外,那些开着自己的车,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去从事专车服务的,根本与其所在单位扯不上关联,更与其所属街道无关。在现代执法文明中,就应该让法律归法律,不应该裹挟着法律之外的东西,尤其还是与此无关的“单位”或“街道”。 这种执法背后的逻辑,倒也不难理解,无非就是借此对非法专车形成围合之势,让意欲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慑于潜在风险而放弃。但这种明显过于简单粗暴的做法,不仅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同样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实在是执法中的大败笔。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更多精彩图集推荐 |
|
|
||||||||||||||||||||||||||||||